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 1 歲以上人群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2 術語和定義
2.1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為了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專門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該類產品必須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單獨食用或與其他食品配
合食用。
2.1.1 全營養配方食品
可作為單一營養來源滿足目標人群營養需求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2.1.2 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可作為單一營養來源能夠滿足目標人群在特定疾病或醫學狀況下營養需求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
品。
2.1.3 非全營養配方食品
可滿足目標人群部分營養需求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不適用于作為單一營養來源。
3 技術要求
3.1 基本要求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應以醫學和(或)營養學的研究結果為依據,其安全性及臨床應用
(效果)均需要經過科學證實。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生產條件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2 原料要求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所使用的原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或)相關規定,禁止使用危害食用
者健康的物質。
3.3 感官要求
1GB 29922-2013
2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色澤、滋味、氣味、組織狀態、沖調性應符合相應產品的特性,不應有
正常視力可見的外來異物。
3.4 營養成分
3.4.1 適用于 1~10 歲人群的全營養配方食品
3.4.1.1 適用于 1~10 歲人群的全營養配方食品每 100 mL(液態產品或可沖調為液體的產品在即食
狀態下)或每 100 g(直接食用的非液態產品)所含有的能量應不低于 250 kJ (60 kcal)。能量的計算按
每100 mL或每100 g產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系數17 kJ/g、37 kJ/g、
17 kJ/g(膳食纖維的能量系數,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數的 50%計算), 所得之和為 kJ/100mL 或 kJ/100g
值,再除以 4.184 為 kcal/100mL 或 kcal/100g 值。
3.4.1.2 適用于 1~10 歲人群的全營養配方食品中蛋白質的含量應不低于 0.5g/100kJ(2g/100kcal),
其中優質蛋白質所占比例不少于 50%。蛋白質的檢驗方法參照 GB 5009.5。
3.4.1.3 適用于 1~10 歲人群的全營養配方食品中亞油酸供能比應不低于 2.5%;?-亞麻酸供能比應
不低于 0.4%。脂肪酸的檢驗方法參照 GB 5413.27。
3.4.1.4 適用于 1~10 歲人群的全營養配方食品中維生素和礦物質的含量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3.4.1.5 除表 1 中規定的成分外,如果在產品中選擇添加或標簽標示含有表 2 中一種或多種成分,其
含量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3.4.2 適用于10歲以上人群的全營養配方食品
3.4.2.1 適用于 10 歲以上人群的全營養配方食品每 100 mL(液態產品或可沖調為液體的產品在即食
狀態下)或每 100 g(直接食用的非液態產品)所含有的能量應不低于 295 kJ (70 kcal)。能量的計算按
每100 mL或每100 g產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系數17 kJ/g、37 kJ/g、
17 kJ/g(膳食纖維的能量系數,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數的 50%計算),所得之和為 kJ/100mL 或 kJ/100g
值,再除以 4.184 為 kcal/100mL 或 kcal/100g 值。
3.4.2.2 適用于 10 歲以上人群的全營養配方食品所含蛋白質的含量應不低于 0.7g/100kJ
(3g/100kcal),其中優質蛋白質所占比例不少于 50%。蛋白質的檢驗方法參照 GB 5009.5。
3.4.2.3 適用于 10 歲以上人群的全營養配方食品中亞油酸供能比應不低于 2.0%;?-亞麻酸供能比應
不低于 0.5%。脂肪酸的檢驗方法參照 GB 5413.27。
3.4.2.4 適用于 10 歲以上人群的全營養配方食品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的含量應符合表 3 的規定。
3.4.2.5 除表 3 中規定的成分外,如果在產品中選擇添加或標簽標示含有表 4 的一種或多種成分,其
含量應符合表 4 的規定。